在生活中,不乏出于亲情或好意为他人做债务担保,但不少人却忽略了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就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
赵某和周某为朋友在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于该朋友到期未偿还贷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和周某也被列为共同被告。银行要求赵某和周某对贷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赵某和周某提出两点疑问:“我提供保证时,配偶不知情未签字捺印,保证合同是否无效?如果强制执行过程中我承担了全部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无偿还能力,我能否向另外一位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担任保证人时必须得到另一方同意。就本案而言,赵某和周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能独立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且双方在案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为赵某和周某个人,合同双方亦约定保证合同自乙方(保证人)签字并按手印及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同时,保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当页载明了乙方(保证人)所作的其已知悉并理解合同条款等相关声明内容。赵某和周某均系个人提供担保,其保证债务的设定并非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理,无需征得配偶同意。赵某和周某各自的配偶在保证合同上未签字捺印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针对第二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赵某与周某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符合其规定的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情形,因此赵某和周某其中一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另一人追偿没有法律依据。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当事人均表示是为朋友提供保证,充分信任朋友导致自身对合同审查不仔细,阅读不充分,对法律责任认识不足。
对此,法官提醒大家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持谨慎态度,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评估提供担保的风险,充分认识到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自己的“好意”反而导致自身财产遭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