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法院张金法庭通过引导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高效办结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在高效化解矛盾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真正助力实现降本增效。
案情回顾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郑某指定的工地供应混凝土。在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被告郑某却未按约支付货款10余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金法庭依法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虽然案件标的额超过法院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院出台的《潜江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标的额超过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承办法官主动告知当事人有关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及该程序便利快捷的优点,并耐心解释打消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顾虑,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由于近两年疫情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虽然之前未给付货款,但是愿意沟通协商,并表态愿意积极还款。为了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经过多番沟通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货款。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方式,以小额诉讼高效、简易的特征,“一审即终审”的特点,便捷高效地化解双方矛盾。同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在诉讼费方面的负担,张金法庭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完调解书后一天内,为原告退还了前期额外缴纳的诉讼费,原告只花了10元的诉讼费就解决了萦绕心中长达三年之久的难事,真正为企业实现了降本增效的目标,有助于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下一步,潜江法院将积极探索小额诉讼案件的快审模式,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将简化诉讼程序和不减损当事人诉权相结合,用好小标的定分止争的“特效药”,跑出司法为民的“加速度”,实现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