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
《意见》共分7部分共30条内容,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旨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潜江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司法理念,积极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司法实践,在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进一步展现担当作为。
以下为潜江法院司法助企、强化涉企纠纷化解典型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案
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社会各类商业经营活动面临重大考验,因而引发的商铺租金、租期等问题,成为租赁双方矛盾激发的“导火线”。近期,潜江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伍某于2021年4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拥有产权或使用权一间100平米商铺出租给被告伍某,用于个体经营售卖鞋帽,每年租金46万元,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起止时间为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其中第一年租金于合同签订时已给付,直至合同履行至2022年4月,原告王某多次要求被告伍某给付第二年租金,伍某均未缴纳租金,王某多次催要租金无果后诉至潜江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伍某立即给付第二年租金及逾期给付利息。伍某辩称租赁该商铺后受疫情影响亏损严重,继续经营只会加剧亏损,于2022年5月开始停业并与王某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本案涉及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违约行为判断认定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伍某继续履行合同交纳租金。伍某是否受到疫情因素的影响,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涉案房屋使用情况、伍某鞋店的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及商铺利用价值最大化等多角度出发 。一方面,向伍某释明,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较大影响,但并不能因此而拒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王某释明,伍某受疫情影响导致遭遇严重经济困难,如继续经营势必使伍某雪上加霜,同时伍某还明示要求解除合同,并将商铺搬空,其已明知伍某违约后,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商铺租赁合同》解除;二、伍某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王某租金及经济损失共计19.5万元;三、案涉店铺欠缴水电费由王某负担。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评价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违约行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本案租赁合同存续既关系到伍某继续经营将导致损失的继续扩大,同时也关系到王某的商铺空置同样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潜江法院本着最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及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并及时履行,有效助力双方及时止损。
二是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依法保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本案立案后,及时组织开庭审理,当庭组织调解、促成调解。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0日19:40许,彭某(男,2017年出生)与其母亲宋某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某小区的菜鸟驿站取快递后,准备穿过菜鸟驿站正对着的花坛回到停靠在路边的车上。接近花坛边缘时,彭某被未加盖窨井盖的窨井绊倒,其额头磕在花坛边沿上,致使其面部受伤。事发后,经送往潜江市中心医院治疗,彭某伤口处共缝合30余针,花去医疗费约1300元。彭某的伤情后期还需进行伤口修复、除痕等治疗,其法定代理人预估后期治疗费用在25000元左右。
彭某认为,上述窨井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分别系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而两公司在窨井盖丢失后,未能及时填补或者修复,且未在窨井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彭某无辜受伤。
因向两公司主张赔偿无果,彭某遂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连带赔偿彭某经济损失若干。
【裁判结果】
本案涉及疫情背景下地区企业经营与受害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案涉窨井盖的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较大争议。事故发生地点是否是a公司的管理范围、b公司是否系案涉事故发生时窨井的所有人是本案两大争议焦点,此外,因伤情鉴定必须在受害人伤情痊愈或者受伤六个月之后才能启动程序,彭某起诉时未满足鉴定条件,彭某尚未进行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还不能确定伤情及后续治疗费用。经调查了解到,a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发生一定困难。
为妥善化解矛盾,减少企业讼累,化解企业困难,同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潜江法院在查清事实后积极与双方沟通,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旨在降低企业压力、维护受害人权益,经多番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a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前一次性补偿彭某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后期整容等治疗费用),彭某不再因此纠纷向a公司、b公司主张权利;二、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是设身处地思考受害人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而受损伤的情境,保障受害人个体的人身损害权益。受害人获得经济补偿,及时进行后续治疗,有助于受害人的伤情恢复及后期顺利进行面部除痕。
二是深入体察案涉企业受疫情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困难局面,促成双方调解,减轻企业讼累。双方达成调解并及时给付,降低企业压力,以司法力量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8日,关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涂料有限公司借款45万元,约定于2022年1月20日前还清,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利率。借款到期后,关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22年4月24日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2022年4月28日前偿还10万元,2022年5月28日前偿还10万元,余款于2022年6月28日前还清,如未按上述分期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该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承办团队考虑到本案涉及民营企业,且借款金额较大,若资金不及时到位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积极与双方沟通,关某表示其同意还款,只是目前资金周转尚未到位,若判决生效强制执行会导致其银行账户无法使用,资金周转困难,更难以及时还款,该涂料有限公司表示其清楚关某的处境,且该款项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同意关弦分期付款。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关某同意偿还某涂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50万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2022年11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
【典型意义】
依法评估了案件涉民营企业经济影响,司法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考虑民营企业社会关系及借款人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调解,达到既保护民营企业债权,不影响生产经营又保障借款人资金正常流转的正面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