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化解民工讨薪难 诉前调解化纠纷-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我为群众办实事】化解民工讨薪难 诉前调解化纠纷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06-08 14:47 点击量: 408

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 潜江法院始终用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民生类案件,优先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努力以最快速度、最强力度、最暖温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为人民群众撑起法律保护伞。近日,潜江法院就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讨薪的案件,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被告文某承包了沙洋县某鱼池项目工程,原告郭某及6名农民工承接了该工程中的打护坡项目,双方商谈好相关劳务事宜后,被告文某称该工程的协调、监理委托其兄长具体负责,原告郭某等人遂与其兄长对接。2018年2月,原告郭某作为农民工代表与被告兄长进行结算,被告兄长向原告郭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xxx护坡工资6.5万元,大写陆万伍仟元,2018年4月底结账”。后被告文某向原告郭某支付了20000劳务费,剩余劳务费45000元至今未付。同年6月6日,原告郭某等7人向沙洋县劳动保障监察委投诉,请求返还剩余劳务费45000元,但被告至今拖延不付,原告郭某迫于无奈遂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

潜江法院张金法庭受案后高度重视,并从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着力及时化解矛盾,切实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承办法官在审查材料并征求原告意见后,及时将本案立为诉前调解案件,以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因被告文某在张金法庭另有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遂于立案当日即组织本案原、被告到法庭进行诉前调解。经了解,案涉工程系被告承包,并委托其兄办理施工相关的协调、监理、结算等事宜,案涉劳务费应由被告支付。在明确法律关系后,承办法官积极征求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被告认可并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剩余劳务费,但暂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当即付清,原告表示愿意给被告一定的宽限期,经承办法官组织调解,被告文某同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45000元,本案得以及时化解。

本案经诉前调解高效调解结案,既依法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发挥了诉前调解的制度优势,这也是潜江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审判工作中的生动实践。潜江法院将始终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的要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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