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该案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开庭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这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潜江法院民一庭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承办法官通过庭前阅卷,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因穷尽各种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该案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决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第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第九十五条,将原来的公告期60日缩短为30日、普通程序至少需要三人组成合议庭扩大为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减少了公告期和法官、人民陪审员之间协调庭审安排耗费的时间,在排期、评议等方面减少了程序性工作,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持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更好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