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驾车发生事故后,不仅弃车逃逸,而且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竟然找人顶包,企图瞒天过海,最终害人害己,二人终受罚。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某牌小型轿车,沿潜江市张丫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潜江市浩口镇同心村路段,遇同向前方刘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刘乙),由于张某夜间疏于对前方路面情况的观察,其所驾车辆前部与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刘甲(殁年56周岁)及其刘乙(殁年56周岁)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张某所驾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制动前的瞬时速度约为97km/h。事故发生后,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逸现场,并请其表弟刘丙至事故现场冒充驾驶员,为其“顶包”,企图干扰案件侦查。经查,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原因系张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疏于对前方路面情况的观察。
次日14时许,张某向交警投案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其表弟刘丙依法被行政拘留。
潜江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肇事逃逸不可取,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妥善处理事故,若造成人身伤亡,应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同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为被害人家属索赔经济损失。罪名不是“想认就能认,想逃便能逃”,找人“顶包”只会害人害己,驾车出行,安全第一,请大家遵守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