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医疗美容在拉动“颜值经济”的同时,也给美容行业造成一些乱象。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某美容院因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案情简介
潜江市卫生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美容院现场有一次性无菌扩宫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氯化钠注射瓶等药品器械,并查明有两位顾客在该店做过私密保养诊疗项目。所谓私密保养项目系使用扩宫器对顾客进行身体检查后作出类似医生诊断的检测结果,由此推荐顾客使用该美容院的产品,达到美容养颜的目的。据查明,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开展的以上活动本质上属于诊疗活动。据此,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某美容院作出行政处罚。某美容院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某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维持了本院判决。判决生效后,某美容院一直未缴纳罚款,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有天壤之别。生活美容是指使用化妆品、保健品等进行皮肤护理和按摩。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例如激光祛痣、超声刀、美白针、瘦脸针、破尿酸注射、开眼角、去眼袋等。生活美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备案项目开展服务,不得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触碰法律底线。各美容院机构应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贪利给医疗美容活动提供场所,更不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医疗卫生与健康管理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