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银行败诉!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构成侵权!-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银行败诉!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构成侵权!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3-03-31 16:59 点击量: 1012

《论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信用更是和你我生活息息相关,“个人征信报告”就等同于个人在社会的信用标识,越来越被引起重视。近日,潜江法院即审结了一起关于信用权侵权责任的纠纷。

鲁某因装修房屋需要,2011年9月26日,与a银行某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向该支行借款8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支行将80万款项通过鲁某在该行的贷款中间过渡账户转账支付给鲁某房屋装修交易对手公司,该公司又于10月8日将该80万转账支付给该支行信贷员吴某在b银行某分行开设的账户上,但吴某未将该款项转付至鲁某账户,11月9日,吴某交付给鲁某30万元。

2011年12月27日,鲁某称其因收到a银行某支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催款电话,才知晓因a银行某支行内部管理问题,信贷员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出资金80万元,私自挪用50万元。自此,鲁某一边偿还其30万贷款一边艰难维权,直至2014年才还清30万元本息。鲁某因个人征信问题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且出现融资困难、经济损失等问题。在此期间,2016年6月17日,a银行某支行以鲁某尚欠贷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驳回该支行诉讼请求。

现鲁某作为原告诉请要求a银行某支行消除因贷款事项导致的关于其不良征信记录,在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承办法官经审理,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理清案件争议焦点,逐一释法析理,认为本案系因鲁某认为其信用权受到侵害后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信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a银行某支行实际仅向鲁某发放贷款30万,在鲁某清偿后,a银行某支行又以80万贷款尚欠本息为由提起诉讼,但未获支持。

a银行某支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金融机构,其应具有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职能,在发现所报送的用户信用信息不准确导致信用评价不当后,应当及时核查并采取必要措施。而a银行某支行在鲁某向其致函陈述有关征信不良记录的事宜后,特别是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其未及时采取上报更正信息等积极措施,以消除鲁某的征信不良记录,造成征信系统保持对鲁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准确的记录和不当评价,在客观上导致鲁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及在办理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到限制,其行为构成对鲁某信用权这一具体人格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鲁某在清偿30万贷款之前即已出现逾期还款情况,其本人对征信产生不良记录亦负有一定责任。但a银行某支行的行为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鲁某的诉请,最终做出责令a银行某支行在1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鲁某个人信用更正信息,消除因其与鲁某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发生的借贷关系对鲁某所产生的征信不良记录,并赔偿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的判决,同时驳回了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鲁某的十年维权之路终有了回响和答案。

信用权在原《民法通则》中没有相关规定,而是采取适用名誉权的规定进行的间接保护。而现代征信活动加速并强化了信用作为权利的必然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信用权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在分编中进行了规定,提升了法律本身的时代性价值,更加广泛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新要求。在此,提醒广大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金融机构,对他人信用权的保护要引起重视,不能仅被动作为,还应主动核查、及时更正用户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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