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头发花白、面容沧桑、行动不便的老人在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陪同下走进了潜江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大门,坐在了原告席位上。他要状告的是某建设工程公司,索要其因务工受伤后的赔偿。
原、被告双方均已入座,法院工作人员也已各就就位,民事审判庭庄严肃穆,鲜红的国徽下,这里将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原告杨某经人介绍作为工地施工配套人员到被告某公司承建的潜江某建筑工地务工,双方就工作内容、工资等事项做了口头约定。2020年6月17日,原告在该工地进行搬运水泥作业时滑倒跌地,深感下肢疼痛难忍。
事故发生后,该工地管理人员郭某等人随即用车将原告杨某护送到潜江中心医院进行诊治,原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和护理费、伙食费若干,后又遵医嘱在家疗养。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被评定为十级残疾。此后,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受损害后的赔偿事项发生争议,因协商无果,原告只得将被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鉴定费等费用若干。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且双方对原告因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只是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分歧,本案有调解的可能。于是在查清事实后,承办法官主动询问双方是否具有调解意愿,并向双方解释,陈述利害。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终于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对赔偿期限、赔偿金额作了详细约定。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庭审结束后,原告杨某多次向承办法官表达谢意,受伤近两年后,他终于获得赔偿,现在再也不用为这件事烦心了。被告公司的总经理也表示,双方一直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多亏法院主持调解,否则公司长期陷入诉讼,将花费更多的人力与财力,不利于日常经营。且调解协议考虑到了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分期支付赔偿款的方式,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今天达成的协议对双方来说都是“最优解”。
双方达成合意即当庭形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当庭即签署庭审笔录,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即生效,庭后,法院应当事人要求迅速出具调解书。通过法院搭建起务工人员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此案经一次庭审、有效调解,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一方面保护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店小二”精神,从“小切口”着手,实现赔偿事宜解决的便利化,快速兑现惠企政策,最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推动了营商环境的“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