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信用卡申领非本人签字,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信用卡申领非本人签字,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4-01-17 17:03 点击量: 497

办理信用卡需谨慎,信用卡虽然不是自己签字申领,但委托他人办理仍具有法律效力,即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2017年4月10日,蔡某某在湖北潜江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填写了《申请表》、阅读并理解《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同意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并在《申请表》和《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签署了本人名字。章程和合约对信用卡申领、使用、账户管理、利息和费用、还款、有效期以及相关重要提示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蔡某某激活信用卡后多次使用,后开始逾期,湖北潜江某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庭审中,蔡某某辩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推荐办理信用卡,其同意后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并让该工作人员帮其办理相关手续,案涉《申请表》和《信用卡领用合约》均系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签署,并非本人签署,不应该承担责任。

本院审理认为,蔡某某在湖北潜江某银行处申领信用卡,湖北潜江某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信用卡,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建立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蔡某某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所欠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湖北潜江某银行主张蔡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案涉《申请表》和《信用卡领用合约》非蔡某某本人签署,故其对申领表及领用合约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知,但蔡某某同意办理信用卡后委托原告工作人员代其办理信用卡,其应对受托的原告工作人员的行为后果负责,即应按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蔡某某归还湖北潜江某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日常生活中委托合同十分常见,“信用卡申请表不是我签字,我不应承担责任”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认知,但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系为委托人之利益处理委托事务,因处理事务所受利益以及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事由的损害,按照利益风险一致的原则,均应当由委托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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