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口吞欠条毁证据 移送公安没商量-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普法宣传】口吞欠条毁证据 移送公安没商量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12-10 15:33 点击量: 31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投资渠道日趋多元,所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类等案件也较多。因此,就有人为逃避债务,想出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招数”,近日,潜江法院泽口法庭就遇到了当事人将欠条一口吞掉的情况。

一日,陈某某到泽口法庭起诉,诉称江某拖欠其借款3.7万元,但江某久拖不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由江某向陈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数日后,陈某某再次找到江某要求其偿还欠款,江某称:“你把欠条拿出来给我看一下。”陈某某随即将欠条交给江某查看,江某拿到欠条后,揉了两把就塞进嘴里一口吃掉。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法庭了解情况后,发现江某涉嫌抢夺罪,泽口法庭随即与市公安局法治支队取得联系,沟通一致后,告知陈某某立即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法官说法

借查看欠条之机吞吃欠条属抢夺犯罪,且属犯罪既遂。理由如下:

第一,抢夺罪的侵害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对江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夺罪,关键要看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对相关罪名的罪状表述多采用“财物”这一概念,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

单从文义来看,相关罪状表述似乎将财产犯罪的对象限定为有形的“财物”,但是,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转化为现金或者其他财物,因此,从对财产权的法益保护角度来看,此处所谓的“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应当包括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财产性利益。抢夺有形财物与抢夺财产性利益所侵害的对象都是财产,如仅因财产的表现形式不同就加以区别对待,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侵犯财产罪”这一类罪的表述,已经明确将“财产”作为该类犯罪侵害的对象,广义的财产显然包括财产性利益。鉴于此,将抢夺罪罪状中的“财物”理解为包括有形财物之外的财产性利益,不属类推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江某借查看欠条之机吞吃欠条,侵犯的就是陈某某的财产性利益。

第二,以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抢夺案件,应当以财产性权益是否在客观上受到实际侵害作为判断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本案中,由于抢夺对象特殊,并非实实在在的3.7万元现金,而是能够体现消除3.7万元债权的欠条。有观点认为,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犯罪未遂,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实际上,即使在以有形财物作为犯罪对象的抢劫犯罪中,被害人对被抢财物的所有权也没有丧失,只是丧失了占有而已,对此,显然不能以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对被抢财物的所有权为由,认定本案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此外,即使陈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能够胜诉,也并不确定。因此,不能以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获得救济为由认定本案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