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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保护】无视“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186.65 千克获刑9个月!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12-29 09:05 点击量: 373

自2020年1月1日起

十年“长江禁渔”全面启动

这是长江流域“史上最长禁渔期” 

汉江为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流经江汉平原。2020年7月6日,潜江市政府发布《关于汉江潜江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汉江潜江段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纵使法律利剑高悬,仍有一些人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

2021年,潜江检察院向潜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潜江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禁渔期内,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在汉江红旗码头1号趸船处下水,用浆划皮筏艇至天门张港同心流域使用渔网非法捕鱼,被执法人员查获草鱼、鲤鱼、刁子鱼共计186.65 千克,三层网3副、刁子网1副、抄网等渔具。经认定,肖某甲、肖某乙捕捞水域属于禁渔区,捕捞渔获物使用的网具刺网(刁子网)平均值为11mm,属于禁用渔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肖某甲、肖某乙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各有期徒刑九个月;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肖某甲、肖某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增殖放流鱼类;并在潜江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教育其本人和警示他人。

涸泽而渔无异于杀鸡取卵,水产资源是大自然的一项宝贵财富,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进行捕捞,更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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