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中国虾谷共享法庭 绘就最美“枫”景线-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中国虾谷共享法庭 绘就最美“枫”景线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4-12-20 17:18 点击量: 59


中国小龙虾交易中心是潜江市小龙虾特色产业的一张靓丽名片,每年将超过17万吨的小龙虾、螃蟹等鲜活水产品交易至全国500多个大中型城市,但追讨货款问题是困扰600余户档口经营者最大的揪心事、烦心事。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更便捷地解民忧、纾民困,潜江法院浩口法庭于2023年3月在“中国虾谷”设立了共享法庭。截至目前,中国虾谷共享法庭共审理案件130余件,为老百姓追回近500万元资金,调解结案100余件,为护航小龙虾产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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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点亮普法之光

2024年下半年,共享法庭联系法官陈力发现涉及小龙虾买卖合同的案件数量有了较明显的增长,并且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大部分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不规范、不充分的情况。为了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帮助群众提升法律知识,陈力法官选取了两件具有代表性的小龙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特意前往中国虾谷新电商大楼进行巡回审判,并积极邀请小龙虾档口经营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这种审判模式,既能让群众在家门口就感受到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又能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

场景一

原告刘某是个养殖户,因小龙虾买卖与被告王某发生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委托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其代理人出庭,而刘某并未委托代理人。质证时,刘某本想通过出具一张借条的方式,用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被告方从法律角度指出原告方出具的是借条,应该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进行审理。由于双方法律知识储备悬殊较大,庭审现场剑拔弩张,争论不休。

庭审结束后,刘某迟迟不愿意离开现场,他拉着陈力法官说:“借条确实是被告拖欠货款而向我出具的,现在被告方代理人要求我出具转款依据,按照民间借贷来进行审理,我虽然不懂法律程序,但这真的是我们几个养殖户给王某发货,他未支付货款而向我们出具的条据,是我们五六个养殖户的血汗钱,相信法院能替我们主持公道。”

陈力法官便主动询问刘某是否还有其它的证据,刘某便拿出一份电话录音,表示不知道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因原、被告双方当地口音较重,陈力法官经过反复聆听,终于确定录音中被告曾对货款予以认可。随后陈力法官立即联系被告王某前来质证,最终依据客观证据以及法官释法明理下,王某终于放低姿态,积极与刘某协商调解,并表示一个月内将5万元货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刘某。原告刘某在挥手与法官道别时说:“真是太感谢您了,我的虾款有着落了,我就能安心的返程了。”

巡回审判作为法院的一种便民审理模式,提高了群众的见法率,通过让法官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的方式,将公平正义送到群众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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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端调解”铺就解纷之路

中国虾谷共享法庭所受理案件的被告大部分都是外地人,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中国虾谷共享法庭提供在线立案流程指导、在线调解操作等全流程指导,引导当事人线上进行全部诉讼活动,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线上调解平台,高效化解矛盾,让涉诉当事人享受到“指尖诉讼”的方便和快捷。截止目前,在中国虾谷共享法庭受理的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通过线上调解化解纠纷。

场景二

潜江市某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是主营水产品批发、零售的商户,也是中国虾谷600余户档口之一。

2022年9月开始,李某某多次在营业部批量采购小龙虾,交易过程中,双方主要通过微信进行订单确认、货物配送和账目核对,营业部负责人陈某某负责将货物发送至李某某指定的地点,再由李某某进行验货、结算。陈某某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李某某未结清货款的前提下,仍向其继续赊销货物。此后,李某某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共计36820元,陈某某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陈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陈力法官查阅卷宗材料时,考虑到李某某在外地,且陈某某平时工作比较繁忙,通过微信添加了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掌握了原告陈某某的调解意见以及相关证据后,立即联系被告李某某,告知其若不及时支付货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耐心沟通下,纠纷通过“云端调解”的方式得到化解。

“与传统的诉讼相比,网上立案和线上调解节约了我们的诉讼成本,谢谢陈力法官。”原告陈某某在视频中说。

“云端调解”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参与调解过程,无需亲自前往法院,从而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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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架起信任之桥

“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的工作模式一直有着效率高、零收费的赞誉,也一直是中国虾谷共享法庭化解矛盾的必杀技之一,该工作模式真正实现了矛盾不上交,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让法庭融入基层治理得到更好诠释。

场景三

自2021年起,个体户杨某采取分批供货、统一结算的方式向a公司供应小龙虾,a公司向杨某出具《收购结算单》,公司的司磅员、收购主管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杨某再与a公司进行结算。截止起诉前,a公司尚欠杨某货款近180万元一直未结清。

杨某多次催讨无果,准备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a公司的法人张某认为,经过诉前财产保全会导致公司即将到账的款项受到影响。

考虑到诉讼成本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陈力法官经审查认为,双方对欠款事实争议不大,只是对还款的时间和分期金额有争议,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将会成为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的不错选择。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陈力法官组织浩口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陈力法官与调解员一起,将法律责任及风险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还款金额、时间上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近180万元的纠纷,在共享法庭与司法所的相互配合下,得到了完美的解决。

杨某称:“你们确定不收费?这近180万元的资金如果他不按期支付,我就直接根据你们的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模式真好,给你们点赞。”

“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模式在高效解决民事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实践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今后,潜江法院中国虾谷共享法庭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为实现潜江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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