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置业是老百姓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关某在潜江市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06年,潜江市商务改制办与第三人黄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潜江市某小区一套房屋卖给黄某。2007年,第三人黄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了成某。2008年,成某将该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本案被告严某,合同约定成某有义务协助严某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被告严某将该房屋以20.5万元的价格卖给本案原告关某,《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载明,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目前不能过户,无不动产权证,严某不是该房屋的原始房主;房屋如能过户时,严某承诺协助关某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过户费用由关某承担。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分别履行了交付房屋和支付价款的主要义务,并由原告关某居住至今。2020年12月,小区物业告知业主该小区不动产权证已办妥,望业主迅速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另原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已经为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三人黄某,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原告关某遂通知被告严某联系第三人黄某,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但第三人黄某拒不配合。于是原告关某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严某及第三人黄某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严某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法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第三人黄某并非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与原、被告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亦无证据证明第三人黄某对被告严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原告关某的事实知情或认可并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黄某对原告关某不负有协助过户义务。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系“购买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几经转手买卖,终局买房人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只能私下与登记产权人协商,经其同意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否则,终局买房人只能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解除其与前手卖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终局买房人居住房屋,但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