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11-19 18:55 点击量: 388

现今社会,公众的理财意识越来越强,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映入眼帘,与之同时,就有不法分子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利用大家的理财需求进行非法集资。近日,潜江法院就审结一起类似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陈某受他人(另案处理)邀约至其成立的a公司上班。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a公司在未开展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雇请陈某等人,以销售保健品为由,采取发放宣传单、举办推介会等虚假宣传方式吸引客户,通过签署商品订单协议书、寄存代售、高额返息,吸收新顾客资金返还老顾客利息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陈某在明知公司无任何经营盈利项目的情况下,仍接受公司按照发展客户业绩的30%至40%提成,其行为已经对被骗取的被害人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释法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陈某等人将其犯罪行为包装为推销某品牌保健品,并宣称会有高额回报来吸引群众购买,但在收取群众购买款后,仅仅返款少许,甚至不会返款,使人民群众遭受财产损失。已经进行投资的受害者为了尽快获得所谓高额利息和推荐奖励,甚至会不知不觉沦为犯罪分子“同伙”,帮助宣传吸引其他受害者投资,扩大危害结果,最终扰乱社会金融秩序,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犯罪分子骗术层出不穷,实则目的单一。公众在购买保健品或理财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合法产品,增强对非法集资陷阱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警惕各类没有合法资质、宣称“零风险”的投资理财宣讲会,切莫贪图“高额利息”,丢失本金,更有不慎者沦为犯罪分子同伙,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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