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诉讼离婚时均要求由自己直接抚养婚生子女,此时抚养权应该归属何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能否探视子女?
以案说法
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雷某(男)同意与原告龙某(女)离婚,双方就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事项均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但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双方均要求由自己直接抚养婚生子小龙(已年满八周岁),原、被告在该问题上僵持不下。
调解工作卡在了子女抚养问题上,承办法官犯了难,可也深知化解抚养争议的重要性,这不仅关系到本案中没有共同生活意愿的龙某、雷某能否和平分手,还直接影响他们的婚生子小龙的成长。考虑到小龙已年满八周岁,在父母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这一问题上应该尊重其真实意愿,承办法官特意以“实地参观法院,学习法律知识”为由邀请小龙到法院做客。在带领他参观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小龙积极互动,帮助小龙打开心扉,以谈心的方式,询问小龙的学习、生活情况,了解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询问其随父或母生活的倾向。
在小龙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后,承办法官再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说理释法。当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由原告龙某即小龙的母亲直接抚养小龙,被告雷某可以探视小龙,双方也实现和平分手。在调解达成以后,承办法官还叮嘱当事人雷某与龙某,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对小龙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也表示尊重孩子的选择,两人会细心照顾小龙,尽各自最大的努力陪伴小龙健康成长。
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小龙由其母亲直接抚养,这一方面可以让小龙保持当前的居住环境和学习环境,并且有原告的父母按照以往习惯接送小龙上下学、帮助照顾小龙的生活,另一方面,原告的收入也较为稳定,有抚育孩子的经济基础,此外,这也是已超过八周岁的小龙的个人意愿。这一结果,遵循了抚养问题中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综合考虑了法理与情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了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