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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售房屋后反悔?一房二卖得不偿失!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3-12-22 16:24 点击量: 101

近日,潜江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a将被告b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以及律师费5千元。

2023年4月10日,b将其名下房屋通过c公司对外出售。a得知这一消息后,就通过c公司与b达成一致,并通过c公司员工向b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b授权c公司员工与a于2023年4月11日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2023年4月12日,b以房屋出售价格过低为由,通知c公司要求单方与a解除《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并于当晚将所收取定金退还3万零4百元给c公司员工。

a得知b要求解除合同的信息后,通过c公司与b协商,同时要求b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但其拒不履行。为此,a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b因售房需要,与c公司员工联系出售房屋事宜,2023年4月10日,b与c公司员工经微信及通话沟通,形成由c公司员工代b签订书面合同的一致意见,b于当日出具代理承诺书传至c公司员工,c公司员工于当日向b转账5万元,并附言“房屋定金”,b于当日出具收条表明收到房屋定金。当日,b向c公司员工转账9千6百元,并附言“中介费”。2023年4月11日,c公司员工与a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a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和11日向c公司员工转账4万9千元和1千元,合计5万元。后b因价格原因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于2023年4月12日晚向c公司员工转账3万零4百元,附言“定金减中介费减保证金余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b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导致a无法取得涉案房屋,其房屋买卖目的不能实现,故对a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因b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承担定金责任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合同履行情况、a因此所受损失等因素,对违约金金额作出调整,酌定违约金为10万元。因该律师费属于b违约对a造成的损失,已在违约金中予以考虑,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本院判决,解除《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b支付a违约金10万元,并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后b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卖房屋需慎重,合同一旦订立后,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仅因为价格问题反悔,往往会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交易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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