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名贷款中,实际用款人加入债务是否能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借名贷款中,实际用款人加入债务是否能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2-01-04 09:11 点击量: 352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常会出现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同的情况,即通常所称借名贷款。在借名贷款中,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即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但若实际用款人加入债务,那么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郑某以养虾需要资金周转由向潜江某银行申请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如数向郑某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郑某仅向潜江某银行偿还了部分利息,但其所欠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剩余利息一直未还。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尹某以自己是实际用款人为由申请参加诉讼。郑某、尹某共同辩称,郑某虽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但实际用款人为尹某,且尹某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故应当免除郑某的还款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郑某作为名义借款人,在实际借款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是否仍应当承担债务?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理论,除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外,债务承担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转移,即债务加入。本案中,尹某以其系案涉借款的使用人为由,承诺承担偿还案涉借款的义务,银行对此表示同意,但并未同意案涉借款债务转移给尹某以及郑某退出借款合同关系,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尹某加入债务后,郑某仍应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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