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故事•共同缔造】判了!湖北首例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案件-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法庭故事•共同缔造】判了!湖北首例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案件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3-02-03 17:03 点击量: 660

继2022年10月13日,作出全省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判决后,潜江法院围绕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积极探索,最终,成功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这也是民法典施行后,湖北省内首例判决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清偿债务的案件,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遗产管理人制度如何破解债务清偿困局?

今天,潜小法就带您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家住潜江市广华寺街道的颜某a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企业年金等遗产。

颜某a生前曾向刘某c、刘某d借款,一直未偿还,颜某a去世后,债权人刘某c、刘某d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要求颜某a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偿还颜某a的债务。然而自该案受理之初,继承人颜某b的具体身份信息及其他继承人情况均不明确,为避免遗漏案件当事人,承办法官多次辗转当地派出所和社区,终于查清颜某a的继承人身份。

待继承人身份查清后,又一个问题令承办法官困扰,即颜某a的遗产范围确定,为了查明颜某a的遗产,承办法官通过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中心等多个机构,最终查清颜某a的现有遗产。

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问题接踵而至,由于颜某a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案件第一次开庭时,二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这又一次让案件陷入困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然而程序上具体如何操作,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民政部门也面临程序规定不明、权利界限不清、专业能力要求过高等困难。

为了案件的规范审理和民法典制度的贯彻落实,潜江法院积极与市民政局沟通协调,共同研讨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定位、法律地位、操作程序和遗产处理流程等相关事项,之后法院顺利启动特别程序,指定潜江市民政局为颜某a的遗产管理人。

接收到法院指定的裁判文书后,潜江市民政局积极依法履职,制定颜某a的遗产清单并及时发布公告,敦促颜某a遗产的相关权利方和义务方及时申报债权、主动履行债务。同时,广华寺法庭与潜江市民政局就颜某a的房产等遗产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追加潜江市民政局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被告,判决潜江市民政局以其管理的遗产价值为限,扣除其管理遗产产生的费用后,清偿刘某c、刘某d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呈现空白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在被继承人的财产无继承人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潜江法院将总结案件办理经验,梳理办案难点、堵点,针对继承人查找、遗产范围确定、遗产管理和执行等难点,以案促建,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探索办理该类案件的最优路径,共同推动遗产管理人参与诉讼相关制度建设。

焦点解读

遗产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颜某a的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会带来什么后果?

本案中,颜某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导致颜某a的遗产实际处于无人继承的状态,因颜某a的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他们不对颜某a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什么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是指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对遗产管理人的确认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判决。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遗产管理人有哪些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首先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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