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因贪图蝇头小利,成信息网络犯罪“帮凶”入狱-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因贪图蝇头小利,成信息网络犯罪“帮凶”入狱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2-05-17 09:40 点击量: 362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在这些犯罪案件背后,仍有人为了利益,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近日,潜江法院就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了一张尾号为885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使用。经查,被告人黄某提供的该工商银行卡于2021年5月24日接收诈骗款95888元,且该卡于2021年5月11日至5月24日的支付结算金额为99645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供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天富平台登录注册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天富平台登录注册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而祸及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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