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潜江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主动作为,积极化解涉企纠纷,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企业健康有序经营,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a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潜江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b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冻结1.22亿元,潜江法院予以准许,并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2021)鄂9005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
b公司不服该保全裁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潜江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鄂9005民初x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b公司的复议请求。2021年12月7日,b公司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申请变更保全措施,潜江法院予以准许,并于2021年12月8日出具(2021)鄂9005民初xxxx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b公司名下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某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解除对b公司的银行存款1.22亿元的冻结。a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21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潜江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鄂9005民初xxxx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以b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总地价高于保全金额,b公司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a公司的复议请求。
评估情况
该案立案受理后,a公司申请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后,合议庭及时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对诉讼保全行为可能对企业资金的可流动性、企业商誉、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秩序的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认为冻结b公司的银行账户可能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潜江法院在b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帐户的冻结措施时,引导其提供担保财产,潜江法院依法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因该案诉讼标的额达亿元,双方当事人争议非常大,潜江法院认真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及时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债务企业银行帐户的冻结措施,将司法行为对债务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要求债务人提供等值的担保财产,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危险驾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20时40分许,张某酒后驾驶汽车在潜江市东风路被执勤民警查获。张某被带至潜江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7.7mg/100ml。
评估情况
潜江检察院起诉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潜江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张某向潜江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营业执照、考勤表、销货单、房屋租赁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关材料,称其经营着两家商铺,且均由其管理,商铺中有多名员工以此为生计,特请求人民法院给其酌情处理的机会。承办人在收到其书面申请后,实地考察其名下的两家商铺,并邀请商铺的工作人员到人民法院开展座谈会,会上,四名工作人员均表示在张某经营的商铺工作,店铺目前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一般,进货、销售、管理均是由张某负责,均表示不希望张某被羁押。
随后,潜江法院委托潜江市司法局对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潜江市司法局评估认为:张某所处环境适宜社区矫正。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保证其正常经营,综合考虑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潜江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张某案被宣告缓刑,有效降低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责影响,提升了企业和社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充分实现了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潜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将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切实转变司法理念,深刻认识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着力优化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a公司上夜班期间突发疾病,后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社局认为王某某突发疾病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的情形,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原告a公司认为王某某没有从事与工作有关事务且死亡原因未查明,不应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及复议决定均错误,进而提起诉讼。
评估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潜江法院认定存在工伤事实,通过行政诉讼不仅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也达不到原告a公司的诉讼目的。为了减少原告a公司的诉讼成本,让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此次纠纷的影响,经与原告a公司沟通,了解到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a公司认为第三人并未采取法律手段来处理纠纷,而是通过采取非法律手段达到赔偿目的,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潜江法院了解了原告a公司的意图后,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进而化解行政争议。
典型意义
通过法院组织协调,原告a公司认可职工死亡存在工伤事实,自愿支付工伤赔偿款,申请撤诉,第三人也不再采取非法律手段找向原告主张权利,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潜江法院行政庭紧紧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多措并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助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在此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潜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汉江中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钱款1557661.20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补齐差额款项4781672元。该案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甲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潜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估情况
潜江法院受理该案后,针对可能采取的执行措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如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设备等执行措施将会对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最后决定采取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即查封厂房的方式进行执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运转。
典型意义
在该类涉企案件中,潜江法院执行法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坚持严格依法执行的前提下,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被执行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本案中,执行法官从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通过综合评判双方企业生产发展水平,并根据双方企业发展生产现状和司法需求,巧用“活查封”的方式,允许被执行企业在查封期内正常使用设备生产线,通过采用灵活执行手段,不仅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减少了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维护了企业的“造血功能”,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