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都是坐被告席,今年还是第一次坐原告席。”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说道。近日,潜江法院张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原告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承保车辆的驾驶人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按照规定对蒋某的车辆进行定损,确认车辆损失为16573元。2019年9月,蒋某依据在原告处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相关约定,向原告提出理赔,并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原告完成理赔后,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6371.90元。
潜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原告向蒋某理赔后向被告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需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首先赔付2000元,剩余损失部分由被告按次要责任承担30%即4371.90元。据此,潜江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6371.9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条规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为求偿权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设立的债权转移制度。对于保险人而言,保险代位求偿的目的在于由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同时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其救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