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湖北省法院召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推进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为着力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致力于将法庭服务与基层治理相结合,最大程度方便群众诉讼,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潜江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辟“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专栏,持续报道各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的务实做法、典型案例。
“你们要是判决我们离婚,我也不要孩子,非要给我,我就丢给你们法庭,你们去养!”陈某放着狠话说道。
“法官,我一个女的,在做点零工过活,我要是带孩子就不能去工作,抚养权不能判给我!”廖某一脸泪眼婆娑。
当廖某带着一纸离婚诉状第三次走进法庭的那一刻,廖某与陈某数次调解不下的场面在承办法官的脑海里浮现出来。
事情回到一年前,廖某第二次起诉陈某要求离婚,但是因为二人矛盾纠纷过于尖锐,且均不愿意抚养小孩,潜江法院判决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孩子,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提倡,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对廖某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矛盾纠纷没有解决,廖某第三次提交诉状也是在承办法官的心理预期之内,在收到诉状之后,承办法官拨通了陈某的电话,“她怎么又开始了,不是只有她是弱者,我妈妈身体也不好,我也在外面打工,非要离,非要让我带孩子,我就带着孩子死了算了”,陈某的情绪较之以前更加激动。
如何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让未成年的孩子有个归处,成了难题......
潜江法院的家事审判工作一直主要由院民一庭负责牵头,本案因涉及的家事矛盾太大,在立案之初,承办法官就决定将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并由民一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管理部门、熊口法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同时,承办法官也迅速与妇联、检察院取得联系,以确保本案的审理工作不违背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
为了弄清楚廖某和陈某不愿意抚养小孩的原因,找到矛盾纠纷的根源,合议庭第一次上门向村委会了解情况。
“陈家的事情,我们村委会清楚一点,两家闹离婚闹了好多年了,我们也上门调解了好几次,总是谈不拢,看看这次能不能把陈某的妈妈说动了,孩子一直是爷爷奶奶带着的,总是有感情的!”村委会给合议庭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第二次上门,合议庭带上了妇联的同志走进了陈某的家,初入陈某家中,陈某的父母也刚从田里回来,说起两人离婚的事情也是诸多抱怨,“两个人离了婚,孩子甩给我们,我们身体也不好,又要管孩子,还要种田,我们哪里有这个能力,你们法官判案子,要讲公道!”在妇联同志的多轮思想工作之下,陈某的父母道出了实情,小孩身体不好,经常要去医院看病,而且廖某2020年就从家中离开,没有尽过抚养义务,陈某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就在于想要孩子母亲将多年未给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到位。然而当承办法官把爷爷奶奶的意愿向廖某阐述后,廖某却表示自己生活困难,没有钱支付之前的抚养费,调解又一次陷入了僵局。
合议庭把开庭的地点选在了老新群众服务中心的共享法庭,同时邀请了妇联、检察院、综治中心、派出所、村委会一起参与案件的调解,在多方轮番的调解工作下,廖某一家和陈某一家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孩子由陈某抚养,廖某一次性支付此前的抚养费5.3万元,并从8月起按年支付抚养费,大病医疗费用凭票据由两人均摊。在调解结束后,合议庭向廖某、陈某宣读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
法官妈妈带着给小宝的礼物,上门了解关心小宝的学习生活情况。
“小宝的抚养费他妈妈已经付了,之前给你们说了很多抱怨的话,希望你们不要见怪。”陈某的妈妈抱着小宝露出了久违的笑脸。
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孩子是社会的希望,家庭的纽带,当夫妻之爱淡化、消弭后,曾经被两个家庭捧在手心里呵护的孩子,不得不面对关系破碎、互相指责的父母,如何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是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潜江法院始终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摆在首位,通过多元联调,有温度、有热度、有深度地推动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减少因家庭变动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