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子女抚养无小事 依法保护助成长-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 子女抚养无小事 依法保护助成长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09-06 08:38 点击量: 410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

约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

但女方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

无奈之下,

男方只好将女方告上法庭,

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将孩子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

近日,

潜江法院张金法庭

调解结案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双方当事人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6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实际上,原、被告离婚后,孩子实际跟随男方生活,女方则一直在外务工,未尽到照顾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因孩子要在男方这边上学,男方请求法院及时变更小孩的抚养权,以便利其上学、生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依法及时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与女方取得联系,通过沟通了解到其虽在外务工,但收入不高,且身体状况不好,针对双方争议焦点,秉着一切为孩子考虑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疏导。通过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原被告双方终于解开心结,女方考虑到自己的身体原因、经济状况以及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表示同意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到男方,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说,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无疑是将对孩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的一种方式,工作中,他们始终坚持将矛盾化解在诉前阶段,避免纠纷恶化,让司法也充满人情味。

法官说法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