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 】若涉毒,必严惩!4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6.26”国际禁毒日 】若涉毒,必严惩!4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3-06-27 16:34 点击量: 222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全社会形成“拒绝毒品、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潜江法院选编近年来办理涉毒案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均对各类涉毒品犯罪案件予以从严打击,传递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强硬态度,使拒毒、禁毒成为全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为早日打赢新时代人民禁毒工作贡献司法力量。


part.1

吴某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2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

被告人吴某某系吸毒人员,其于2022年3月至5月期间,先后向朱某、漆某、陈某、杨某某、蒋某某、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冰毒)。2022年5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从其身上、住所查获甲基丙苯胺净重55.68克。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身上查获了毒品,从毒品的包装方式看,处于持有毒品待售状态,故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的毒品数量。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巨大的利润引得无数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本案是一起贩卖毒品数量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执迷不悟,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且又构成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被告人的依法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

part.2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

2022年2月底,昌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询问其是否能够帮忙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张某某表示同意。

2022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昌某,称买家杨某(另案处理)已经联系好,且杨某愿意以41元/颗的价格购买2000颗麻古。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将2000颗麻古交给杨某,并收取现金人民币8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现金人民币81000元交给昌某,并通过微信向昌某转账10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仍居间介绍,伙同他人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毒品猛于虎,国家对贩卖毒品案件的打击一贯从严。本案被告人虽系应他人相邀,帮助他人贩卖毒品,但其帮助贩卖毒品行为仍然触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且帮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在50克以上,属于严重的贩卖毒品犯罪。因被告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既不是毒品所有者,也不是买入者和售出者,其在中间起到的作用系介绍他人买卖毒品,故认定为居间介绍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part.3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在宾馆容留多人吸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88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2023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柳某某、代某某在其所开的宾馆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8时46分许,潜江市公安局浩口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举报,并于当日11时许在被告人李某家中将其抓获。经检测,李某、朱某某、柳某某、代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为冰毒阳性。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毒品、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的场所包括住所、酒店、出租屋、ktv等。现实中,很多吸毒人员为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将毒品偷偷带到宾馆、酒店等地方与他人进行吸食,殊不知触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最后受到法律的惩处。广大群众应增强法治观念,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远离毒品的同时也要远离吸毒人员,与毒品沾边或与吸毒人员为伍终会掉进犯罪的深渊。

part.4

鲍某某非法

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

2022年9月22日,潜江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线索。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潜江市和平街实施抓捕时,将逃到和平街一出租屋三楼楼顶的被告人鲍某某抓获。随后,民警对鲍某某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查获红色片剂2袋(净重共计8.4克)、白色晶体5袋(净重共计81.75克)、白色块状物3袋(净重共计3.02克)。经检验,上述红色片剂、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知毒品而予以藏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鲍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典型意义

毒品是违禁品,受国家严格的管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持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从而使毒品有可能在社会上得以流传;还有一些人为个人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不仅会严重损坏吸毒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很有可能“以贩养吸”,既贩毒又吸毒。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毒品系持有状态,其与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仅一线之隔,极易引发多重犯罪,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从严打击。

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潜江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提高政治站位,狠抓审判工作质效,提升禁毒综合治理能力,以实际行动为奋力开创新时代潜江禁毒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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