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调解施“良方” “对症”化矛盾-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我为群众办实事】调解施“良方” “对症”化矛盾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08-04 09:15 点击量: 355

潜江法院始终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加大纠纷调解力度,通过情理法有机融合,促使矛盾实质性化解。近日,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就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5日12时30分许,原告魏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赵某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魏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魏某住院治疗19天,经鉴定评定,魏某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280日,护理时间及营养期均为140日,后续治疗费25000元。赵某住院治疗11天,其伤情经鉴定评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180日,护理时间及营养期均为60日,后续治疗费6000元。

因原、被告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魏某起诉赵某至潜江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0051.14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案件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魏某及赵某对其驾驶的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且双方经济拮据,考虑到案件审结后存在执行难等相关因素,在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具有一定调解基础的条件下,遂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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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调解过程并不顺利,魏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远超赵某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双方始终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受理期间,承办法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之中,一直与原、被告双方积极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同时,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困难,承办法官通过审批手续为当事人减免了全部的诉讼费用,原告诉讼代理人也退还了部分代理费用,最终在承办法官和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原告魏某同意在原诉请的基础上作出让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魏某15000元,并当场结清,纠纷最终得以顺利化解。

此次调解,注重从“法、理、情”出发,充分考虑当事人难处,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使纠纷处理结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今后审判工作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有机结合奠定了良好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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