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法院张金法庭及时办结了一起涉债务人死亡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依法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确定被申请人呢?
案情回顾
申请人陈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李某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借款12万元,并承诺于2021年2月还清。2021年7月,李某因故死亡,其向陈某所借款项也未偿还。为此,陈某以李某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保全其名下轿车一辆,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担保。张金法庭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向陈某释明因李某已死亡,并非本案被申请人的适格主体,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有义务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承担清偿义务,陈某应当以李某的合法继承人为被申请人。
随后,陈某将李某的合法继承人即其妻子、父母、儿子变更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承办法官认真审核后,确认变更后的被申请人系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查封李某名下的轿车一辆。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法定职责。故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首先考虑将其合法继承人列为被申请人,如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将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列为被申请人,如债务人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还可以将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列为被申请人,从而顺利启动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