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中,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情况下,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内使用枪支打鸟,被抓获后,民警在其驾驶车辆中搜查出1把枪支、38发铅弹和1个望远镜,在车辆后座及后备箱内搜查出被猎杀的12只野生鸟类并予以扣押。经鉴定,涉案12只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动物名录》之内,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共价值5200元;经鉴定,何某某使用的狩猎工具系气枪。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安机关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5200元。本院依法以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被告人张某昌、张某勤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张某昌驾驶渔船,张某勤使用三重刺网(禁用渔具)在潜江市高石碑镇窑堤村宝丰闸水域(禁渔区)非法捕捞时,被潜江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白色塑料船1艘、飞扬电力推进器1台、白色博睿牌蓄电池1个、蓝色三重刺网(长150米、宽6米)、渔获物共计46.15千克。二被告人到案后已在潜江日报公开致歉,履行增殖放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昌、张某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对自身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表示悔过,并当庭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