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属于法律拟制的人,在公司法的概念里公司为法人,那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什么“人”?现实生活中,群众对这个职位或许有不少误解,会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力很大,说出去也很有面子,对此趋之若鹜。事实确非如此,尤其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很多风险,了然之人都避之不及。近日,潜江法院即审理了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原告万某的诉求即为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万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起因是a公司与案外二人合作开发项目,并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为保证案外二人投资安全,合作期间a公司法定代表人需变更为案外二人指定人员。案外二人根据该约定提名万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遂于2018年11月30日将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万某。后双方因故终止合作,并解除了《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至此,万某认为其已无继续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础,其本人与a公司没有实际关联。
而让万某真正苦恼的是a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并成为被执行人,万某作为该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也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给万某的个人信用及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万某于日前申请辞去a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a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向其发送了免职通知书,通知载明从即日起免去万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不再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公司相关事项变更登记,但a公司未按时办妥涤除登记,进而引发本案诉讼。
经审理查明,万某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投资入股,仅为公司名义上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与a公司之间并无实质关联性,但其因a公司相关诉讼而被限制高消费,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给其生活造成实际影响,损害了其相关权益。承办法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万某召集a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通过免去万某a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停止其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的决议,符合a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授权委托关系终止,万某已经不具备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a公司依法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万某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外是可以代表公司为相关法律行为,有一定职权权利的同时,亦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一些空壳公司、负债公司等或为转移商业风险、逃避责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上往往会投机取巧、循循善诱。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在面对突然抛来的橄榄枝,“挂名”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莫因人情关系或利益诱惑将自身民事权益当做交易筹码,避免因“挂名”任职而给自身带来风险隐患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