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始终立足审判职能,不断优化工作举措,以实际行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近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参数、数量、价格以及结算方式、期限等内容。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但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未支付,故甲公司诉至本院。乙公司认为其未支付货款的原因系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由此向本院提起反诉。考虑到双方存在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达成和解是最快且能最大程度减少双方损失的方式,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便组织双方调解,并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调解意见的差距不断缩小,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在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决定在开庭前让双方面对面发表意见,通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最终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在未付货款的基础上减少货款,且就付款数额达成一致,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潜江法院一直秉持司法为民的原则,在总口法庭挂牌成立了“法官服务企业办公室”,将审判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涉企案件多元化解,注重提升司法效率,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