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由谁还款?-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由谁还款?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12-03 18:25 点击量: 1148

“我又没有用钱,凭什么让我还?谁用的谁还。”

“合同虽然是我签的,但钱实际可不是我用的,我只是帮别人借钱而已。”

“我就拿着身份证到银行签了下字,其他的什么都不知道,原告应该要求实际借款人还钱。”


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庭上,被告郑某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上述几句话。

原告潜江某银行诉称,郑某于2019年向其借款20万元,现该笔借款早已到期,银行多次催促郑某还款付息,然而郑某仅偿还部分借款利息,因此原告潜江某银行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履行还款义务。可郑某却在庭审中辩称,其是以本人名义替他人借款,为名义借款人,借款的实际使用者另有其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实际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系郑某与潜江某银行签订,替他人借款仅表示郑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为转借他人,并不影响郑某向潜江某银行的借款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且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并对借贷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潜江某银行亦将借款发放至郑某为案涉借款所办理的银行账户之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所涉借款的还款责任应由郑某承担,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郑某如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时,会存在被认定他们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但是在本案中,潜江某银行向郑某主张还款的权利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名义借款人郑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生活中,借名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名义借款人也需对借款行为自担风险。若实际借款人不能还款,名义借款人则需要自行承担向银行还款的责任,如逾期还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以外,潜江某银行与郑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挤占挪用借款的,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郑某在借款时承诺的用途为养虾,而实际却转借他人,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潜江某银行若主张加收100%的罚息,郑某则将为自己的背信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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