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对侵犯公民信息说“不”,为数字时代护航!-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对侵犯公民信息说“不”,为数字时代护航!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4-12-26 17:19 点击量: 86

数字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就如同个人的无形财产,是我们在社会中安全、有序生活的重要保障,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却屡屡发生,严重威胁着我们每个人的权益。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7月7日至7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邀约被告人张某乙在湖北省潜江市某菜场,使用录制有“淘宝、京东做活动,一元换购”的宣传喇叭进行摆摊宣传,以他人手机号码注册京东、抖音、qq等具有聊天、支付功能的社交软件即可免费获取礼品的手段,获取过路行人电话号码和短信验证码,后将上述电话号码和短信验证码通过微信发到京东、抖音等“拉新”群。期间,张某甲、张某乙共发送顾客电话号码、验证码1800余条,张某甲、张某乙获利共计17855.63元。潜江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潜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亦侵害了众多不特定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潜江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张某乙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没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855.63元,上缴国库;责令张某甲、张某乙在潜江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不仅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同时也隐藏不少安全隐患。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不仅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收集、权限索取等坚持“非必要不提供”。同时,也要学会识别扫码获赠礼品等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更不可将个人信息提供或者出租、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避免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社会各界也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守住法律底线,共同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切勿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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