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出借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集资款或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出借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张某(女)通过好友认识汪某(男),在相识过程中,汪某经常邀请张某一起吃饭。今年3月,汪某以生意短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24万元,张某认为汪某出手阔绰,且汪某承诺一个月后向张某还款,张某便以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给汪某周转。一个月后,张某联系汪某还款,汪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下,张某将汪某诉至潜江法院,要求汪某偿还借款,并支付3万元利息。
承办法官在审查时,原告对其出借资金款项系从信用卡中套现取得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予以印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由持卡人持卡消费时,与发卡行之间发生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应用于消费,不产生现金交易。
本案中,原告张某套取信用卡资金出借给被告汪某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被告汪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返还24万元。因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以利用信用卡套现资金向他人转贷,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此外,还有一些当事人会通过支付宝借呗、银行贷款等方式作为出借资金来源,都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借贷资金来源方式,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情形,往往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