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1日,钟某在苏某承接的项目工地上务工,下午3时左右,钟某在将五块模板下的垫片拆除的过程中,被一块倒下的钢制模板压伤,钟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12月3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2021年1月4日,钟某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2月2日出院。苏某支付了钟某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生活费,安排人员对钟某护理16天,之后由钟某的家人对其进行护理。经司法机构鉴定,钟某1项八级伤残,2项九级伤残。为此,钟某诉至潜江法院,要求苏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所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苏某作为钟某劳务接受者,在钟某上岗时,应对钟某进行必要的岗位安全操作培训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教育,尽力预防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但苏某未能对钟某进行规范的安全操作培训,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此,苏某应向钟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数十年劳动经验的人,应当具备正常观察、判断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钟某因缺乏规范操作意识,自身疏忽大意,未按安全操作规范操作,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钟某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可以减轻苏某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造成钟某人身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为钟某自行承担30%,苏某承担70%,判决苏某按7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钟某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所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接受一方应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岗位安全操作培训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教育,尽力预防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提供劳务者应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按照安全操作流程,时刻注意周围工作环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提高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保护自身安全,避免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