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某材料公司债务的连带保证人,
其身故后,
某公司无法偿债,
债权人起诉追讨,
继承遗产是否应当先清偿债务?
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来看今日案例!
2022年3月3日,潜江某材料公司与江陵某材料公司签订《ab料供需合同》,由潜江某材料公司为江陵某材料公司提供ab料,江陵某材料公司支付货款。2023年7月1日,双方进行了最终结算,确认江陵某材料公司欠潜江某材料公司106万元货款未支付,承诺在2023年10月1日还清全部货款,若逾期还款,则愿意向潜江某材料公司支付以欠款总金额每年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涂某某对付款承担连带保证。
之后,江陵某材料公司未按约付款,潜江某材料公司遂提起诉讼,因涂某某去世,便要求涂某某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债务。
经查,涂某某尚有其他债务,其名下一套按揭房及与他人共有一套门面房,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继承人吴某某为涂某某的母亲,现年82岁。涂某乙、涂某丙为涂某某的双胞胎女儿,现年8岁,由涂某某妻子陈某某独自抚养,无固定收入,现在荆州城区居住生活。吴某某为八旬老人丧失劳动能力,涂某乙、涂某丙系未成年人,系特殊群体,其希望在涂某某遗产范围内为三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院经审理认为,涂某某的遗产及债权、债务数额尚不确定,为便于后期履行和依法执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案中考虑为符合要求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
其中吴某某虽已年近八旬,缺乏劳动能力,但其除涂某某外,尚有一子二女3名赡养义务人,且其本人现享有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能够保障基本生活,对其要求保留必要的遗产的抗辩不予采纳。
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债务是一项法律原则,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涂某乙、涂某丙年仅8周岁,尚未成年,涂某某对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其母陈某某现无固定工作,独自抚养、教育两幼女成年确有困难,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应当适用必留份规则,参考荆州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酌定每人每月计留生活费1000元,从涂某某去世直至涂某乙、涂某丙年满十八周岁,经计算总生活费约为24万元,该笔费用应当在涂某某的遗产中予以保留,用于涂某乙、涂某丙必要的生活开支。除此之外,涂某某的遗产若还有可供涂某乙、涂某丙继承的,则涂某乙、涂某丙应在其继承涂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案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责,在涉少审判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的体现,让未成年人在成长中感受到法治的关爱。
经承办法官释明,债权人亦对为涂某某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表示理解,该案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司法既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向债权人释法明理,债权人主动接受并表示理解,彰显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责,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