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过程中经常出现租期内房东卖房后,让承租人搬走的情形,遇到此种情况后,承租人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近日,潜江法院民二庭就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李某因在外地工作,为方便其母照顾其小孩在潜江上早教。2021年8月9日,李某通过中介公司与曹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居间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曹某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2日止,房屋租金为500元/月,按年支付,押金1000元,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2个月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合同时签订后,李某购买了沙发、衣柜、洗衣机、冰箱、双灶燃气灶、电视机等一系列家用电器及生活用品。在李某承租涉案房屋期间,曹某将涉案房屋出售。此后,房屋买受人和曹某以各种理由让李某搬离涉案房屋,终止合同。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潜江法院,请求曹某继续履行《房屋居间租赁合同》及赔偿损失。
庭审过程中,曹某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可,对出售涉案房屋后给李某造成的不便充满歉意,但涉案房屋出售后已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自己对房屋买受人要求李某搬离涉案房屋的情况亦无可奈何,但曹某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居间租赁合同》的约定,退还李某相应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故该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法条即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本案中,李某与曹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期为一年,曹某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租赁合同之后签订,即使曹某已将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该条规定,并不影响李某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房屋买受人仍有效。故李某有权对抗房屋买受人要求其搬离涉案房屋的请求,并向其主张租赁权继续租赁该房屋直至租期届满。
虽然本案已案结事了,但同时也反映出了普通民众对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的认识不足,在生活中遇到简单法律知识时,并不能运用民法典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承办法官庭审后,从“买卖不破租赁”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由点及面向李某详细释明了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的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设立的权利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潜江法院全面实施民法典,落实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将民法典深入到具体案件,把身边的案件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法典如春风润入群众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