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公序良俗而发生的赠与纠纷案件。
小美的丈夫小帅在与小美关系存续期间,与小朵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小帅为维持与小朵的婚外情关系,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朵赠与钱款10万余元。小帅于2023年因病去世后,小美在收拾小帅遗物时发现小帅与小朵的婚外情关系及赠与事实,遂诉至法院,请求小朵返还赠与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关系,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而发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夫妻之间相互应当忠实,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关系,本质上是违法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赋予夫妻双方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配偶方的感情和财产权利,其行为无效。夫妻相互忠实,亦是大众公认的优良风俗,民法典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
法院在此告诫大家,婚外情是有法律规制的,日常民事行为要遵循公序良俗,守住道德底线,不要因自己的私欲肆意妄为,否则将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