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基层人民法院无须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的规定,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3月依法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丁艳红(女)、李家喜、陈恢臣三位同志至2017年3月五年任期均已届满,人民陪审员职务自2017年4月1日自动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向社会予以公告。
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