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的工伤是纯粹的因工受伤,有时候的工伤乃是因第三人侵权所造成,这时候就出现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在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时,职工应如何采取救济措施呢?近日,潜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追偿权案件。
案情回顾
朱某系a公司职工,2018年5月1日,张某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朱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a公司为朱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认定朱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8年9月12日,朱某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3万余元,潜江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赔偿朱某损失7.5万余元(含张某垫付的2.7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潜江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为此,朱某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11月4日向人社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市人社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朱某医疗费用4万余元。
潜江市人社局在先行垫付朱某医疗费用后,诉至潜江法院请求张某偿还垫付的医疗费用。经法院审理,支持了人社局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张某仅垫付了2.7万元的医疗费,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在第三人张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朱某按照法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相应费用后再向张某依法追偿,能够最大化维护职工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