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专项活动安排部署,全面推进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近日,潜江法院张金法庭高效调处一起争议和标的较大的涉民营企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有力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大大降低了诉讼及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3日,原告颜某作为债权受让人与第三人b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第三人b公司就债权转让履行了通知义务。签订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基础法律事实为:第三人b公司与被告a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签订了5份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颜某负责进行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将上述5份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如期完工验收、交付使用。2014年9月23日,被告a公司、李某与原告颜某、案外人颜某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案涉所有工程合同的执行、验收、结算由被告李某负责完善并承担支付施工方余下的工程款。2016年3月15日,被告a公司、李某与第三人b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和《工程验收结算单汇总表》,依据结算协议第7条,二被告应承担全部欠款178万元的连带责任并承担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即8.9万元。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且争议较大,原告颜某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78万元、违约金8.9万元及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的利息2590443.89元,共计4459773.89元,并承担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
张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第一时间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经认真研判认为本案跨度时间较长,涉案标的额较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被告a公司和李某败诉风险较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可能会增加企业诉讼成本,加重被告企业经营负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为此,承办法官从“调解为先、力争化解”的思路出发,庭前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在多次调解过程中进一步摸清弄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经过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颜某同意在欠款本金178万元的基础上让步40余万元,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a公司、李某支付欠付利息259万余元,同时自愿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和保全保险费。
调解协议的达成让双方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达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办案效果。同时,为被告a公司减少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负担,真正为企业实现了降本增效,有助于企业良性健康发展,涉案企业对潜江法院真正为民营企业发展着想及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高效司法行为给予高度评价和赞许。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潜江法院将以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专项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主动走访辖区企业,做到主动服务、靠前服务、精准服务。切实为企业解难题、促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不断创新司法服务企业的方式方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不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