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提供劳务引纠纷 高效调解纾民困-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提供劳务引纠纷 高效调解纾民困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2-11-29 16:29 点击量: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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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雷某当场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12万元。

案情回顾

雷某从事水蛭养殖,2021年9月,雷某雇请卢某等6人在家中串水蛭,9月11日,卢某在工作中,被串水蛭用的铁丝刺伤右眼,致右眼失明。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卢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四十余万元。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并及时就法律关系、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向双方释明,从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和雷某所在村委会干部一起前往雷某家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今后,潜江法院将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独特优势,最大限度把纠纷发现在萌芽、化解在基层、消减在诉前,争当“共同缔造”生力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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