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主播“任性”违约,潜江法院判决承担违约金-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主播“任性”违约,潜江法院判决承担违约金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12-22 15:49 点击量: 791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网络主播成为各大经纪公司争抢的“资源”,经纪公司不惜投入大量资金,用高价“签约费”来吸引、招募主播,以期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然而,网络直播行业流动性大,主播违约现象频发。近日,潜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传媒公司和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a传媒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韦某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的《经纪合同》并要求韦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理由系韦某未按《经纪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长进行直播,构成违约,经其多次具函改正未果,于是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

经潜江法院查明,《经纪合同》约定,韦某将某平台直播账号(a传媒公司为直播平台合作人)加入a传媒公司公会,a传媒公司向韦某一次性支付签约费用30000元、转会费用5000元,且前三个月内a传媒公司给予韦某价值30000元的扶持费用。韦某以视频直播等方式向观众展示唱歌、表演等方面的才艺,以吸引观众礼物打赏,以此获取收益。韦某在直播过程中获得的打赏礼物等收入,会产生直播平台公会返点(归a传媒公司)和主播提成(归韦某),主播提成直接由平台官方按旬(每月可结算3次)直接结算给韦某。韦某每个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6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7小时。

如韦某违反上述义务,a传媒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韦某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及a传媒公司对韦某的包装推广费用,且向a传媒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自2021年6月起之后3个月内,韦某开播时长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并逐渐减少,自2021年9月起,停播至今。

法官说法

韦某的停播行为显然构成违约,a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韦某承担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万元,a传媒公司在诉讼中予以核减为20万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综合考虑其已实际开支的签约费、转会费等,加之韦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异议,故该20万元违约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双方的《经纪合同》于2021年11月13日解除,韦某支付甲传媒公司违约金20万元。

法官提示,网络主播行业近年来发展快速,在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乱象。各方应强化诚实信用意识,遵守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和行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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