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扼住伸向餐桌的“黑手”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扼住伸向餐桌的“黑手”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11-04 11:05 点击量: 399

近日,郭美美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    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近年来,潜江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判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

潜江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01卤肉中违规添加亚硝酸盐

被告人彭某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经营某卤肉店。自2015年10月起,彭某在制作卤肉时为达到防腐和着色效果,违规将亚硝酸盐添加到卤肉制品中,然后将卤肉在其卤味店销售。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卤肉进行抽样检验时,在卤肉制品中检出亚硝酸盐残留量为187.98mg/k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酱卤肉制品类亚硝酸盐残留量≤30mg/kg。潜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潜江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02火锅中添加罂粟粉

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自2013年6月起在潜江市紫光路某小区路段处,合伙经营餐馆。田某甲负责采购食材,田某乙负责烹饪火锅,2017年年底,为提升火锅口感、增加客源,田某甲向他人购得罂粟壳后磨成粉末,让田某乙在烹饪牛肉火锅时添加,并提供给顾客食用。

2018年8月14日晚,顾客徐某某在该餐馆食用牛肉火锅后,于次日驾车至武汉市,在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收费站接受民警检查时,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2018年9月5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徐某某举报,对两被告人的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扣押牛肉火锅半成品及粉末状调味品。经检测公司检验,上述扣押物品中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可和蒂巴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潜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潜江法院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并终身禁止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下一步,潜江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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