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境外不是“天堂” 偷渡“淘金”终获刑-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境外不是“天堂” 偷渡“淘金”终获刑

来源: 政治部(研究室) 时间: 2023-05-24 08:22 点击量: 755

包机票、包酒店,还提供吃喝嫖赌一条龙服务,还有这等好事儿?近年来,不法分子大肆宣传,谎称境外到处是“乐子”,诱骗公民偷渡出境。不少人怀揣着到“外面世界”去看看的猎奇心理,铤而走险走上了偷渡道路,结果往往是上当受骗,甚至要承担法律后果。

近日,潜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偷越国境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在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先后多次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赌场赌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4月,被告人田某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市旅游时,在打洛口岸通过当地居民了解到支付人民币300元,即可乘坐摩的偷渡至缅甸小勐拉,且在缅甸小勐拉赌场赌博可享受包吃包住、包车接送、输钱返现及输到一定数额可免费订购机票等信息。

2019年6月14日,田某某从武汉乘坐飞机至昆明,后通过当地居民以800元的价格乘坐摩的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并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在当地商户套取现金后进行赌博活动。因田某某所输金额已达vip 标准,“皇家国际”赌场于是安排专人为田某某在“春之旅专用平台”订购了由西双版纳飞回武汉的机票,之后其返回潜江江汉油田家中。此后,田某某又在2019年7月和2020年1月,以同样方式偷渡至缅甸小勐拉,进行赌博活动。

2020年2月,因疫情原因,缅甸警方将田某某遣送回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边防派出所。

潜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非法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入境管理是无形的国门,境外不是“发财”的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应加强防范,提高警惕,不要受高额金钱诱惑,牢记“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下游违法不可为”,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越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切莫以身试法,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共同营造社会治安稳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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