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因私人纠纷阻扰商行经营 法院判决不得阻扰并赔偿-天富平台登录注册

【以案说法】因私人纠纷阻扰商行经营 法院判决不得阻扰并赔偿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2-12-31 15:11 点击量: 998

遇到民事纠纷,大多数人都会理智地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然而,也有一部分处于“气头上”的当事人,用一个貌似“合理”的理由,通过一些极端方式解决问题,模糊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这样非但不能解决纠纷,还可能将事态进一步扩大。

案情回顾

今年4月间,被告张某与原告某商行的经营者李某,因为对某食品在潜江市范围内的经销权产生纠纷,双方之间的纠纷无法协商解决,被告张某及其家人于今年7月多次进入原告商行经营场所阻扰正常收货、发货,对商行员工进行辱骂、扇耳光等行为。由于被告张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商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排除妨害、责令张某不得阻扰原告商行正常经营,并赔偿商行遭受的货物损失2.2万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原告商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经营者李某与被告张某因产品经销权产生纠纷,双方本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争议,被告张某通过阻挠原告某商行的正常经营、辱骂员工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已经影响了原告商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原告商行提出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害、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张某不得阻扰原告商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原告商行遭受的货物损失价值2.2万元,鉴于张某已经通过公安机关向原告商行赔付1.6万元,遂判决被告张某赔偿损失6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产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应该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态度友好协商,千万不要采取过激、不恰当甚至违法的行为,否则原有纠纷解决不了,自身还会因为不当或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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